刘昶律师: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赔偿如何算?-天天即时看
2023-04-07 18:09:41 来源:法问
工人在有偿帮助房主粉刷墙壁时,他们算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找房主负责?
(相关资料图)
案例
工人粉刷墙面时摔成重伤
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不幸的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送蛋糕途中摔倒受伤,配送员诉单位要求损害赔偿
小丁在其起诉北京某食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表示:2015年6月某天下午四点左右,我接到订单,到北京大学配送蛋糕,在送完蛋糕回去的路上,由于下雨路滑,我骑车摔倒在北京大学食堂旁边的一条路上,之后北京大学的学生将我扶起来,我给站长梁某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摔伤了。大概20分钟后,梁某和一同事过来将我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经诊断,我所受伤害为髌骨骨折(右)。2016年7月27日,经司法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食品公司赔偿我医药费987.75元、护理费28 000元、营养费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 276.6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105 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350元;2、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丁为该食品公司配送员,专门负责蛋糕配送,当天受伤之后单位已为其垫付医药费3万余元,且在其受伤住院期间未间断向其支付工资。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食品公司赔偿小丁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其中第一笔1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第二笔5万元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二、小丁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得再向食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刘昶律师对相关问题事项做出了详细解答:
损失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谢某的所有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这里需要判断谷某与谢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是这样判的:
1、此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
法院认为,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证明算?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此案中,谢某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谷某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谷某对谢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谢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而正是谢某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谢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对谢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谢某负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结合具体案情,由谢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谷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刘昶律师补充: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四大风险点:一是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二是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三是部分领域的不规范用工现象明显;四是为规避劳动争议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部分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的个人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变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并非被当然免除了证明责任,其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接受劳务者一方存在过错之事实仍负有举证义务。
此外,工伤事故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调整的范围,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工伤,应当释明原告撤诉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其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从上述几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调解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主动审查用工单位投保相关商业险的情况。在投保了商业险的情况下,鉴于损失能够被保险赔偿金部分甚至全部分担,出于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考虑,接受劳务一方会有较强的意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故当事人投保商业险的情况虽与案件的事实认定无关,但查明之后确能有效提高法院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成功率,亦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合适的投保金额,有效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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