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资讯丨公司法对高管任职有何禁止性规定吗?
2023-04-05 11:26:24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负责两会的筹备、文件的管理、股东资料的整理及信息的披露等。同时,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董秘都兼任上市公司的副总经理。从上市公司董秘的岗位职责和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影响来说,该职位的重要性无可替代。
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覃方云律师以案说法
G先生到Z公司应聘总经理职位,其在个人简历中隐瞒了其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刚被刑满释放不足1年的事实。Z公司对G先生所提交的简历非常满意,并决定聘任其作为总经理。在G先生任职总经理期间,Z公司新招聘的人员中有一位S先生是G先生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被害人。S先生向Z公司提出G先生不符合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对G先生予以解聘。Z公司经再次审查后,作出了继续留用G先生作为总经理的决定。
覃方云律师解析
为了保障前述高管制度设立目的的有效性及顺利实施,《公司法》对高管的任职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覃方云律师支招
1. 选聘高管时务必核实该高管所提交应聘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必要时可以聘请调查公司进行尽调。
2. 利用网络大数据核查该高管是否属于禁止任职范围中的失信人员、未到解禁期限的负责人及刑事案件释放人员。
3. 在高管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实时考核,一旦出现不符合任职的情形,立刻解除其职务,终止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标签: 上市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