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发生关系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
2023-08-22 05:27:25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近日,山西大同,一对男女订婚,男方在订婚宴上承诺给女方10万彩礼并约定结婚一年后,男方将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之后他们便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准丈母娘找男方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立刻加上女方的名字,并支付10万彩礼。由于男方未能及时办理此事,女方于第四天报警称男方强奸。那么男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强奸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本案中,男方是否使用强硬手段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关键,跟他们是否订婚或者有其他关系并没有联系,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用强硬的手段与其发生关系,无论二人现阶段处于什么关系,都属于强奸,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如果有证据能够明确证明男方确实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那么男方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在认定强奸罪时,以下两个方面要注意: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法律规定,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标签: